(2017)冀0702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鑫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鑫泰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101号申请人:张家口市鑫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南路13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晓俊,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察哈尔世纪广场。法定代表人:吴东英,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家口市鑫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险金额为290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鑫泰商贸有限���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家口市帝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张家口市鑫泰商贸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