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振礼与黄德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振礼,黄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294号申请人:蒋振礼,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旗村。被执行人:黄德山,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红旗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蒋振礼与被执行人黄德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2017年0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德山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申请人蒋振礼于2017年06月0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2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