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稻草人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稻草人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初190号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稻草人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238室。法定代表人:傅文贤。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稻草人旅行社有限公司���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迺莉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人民陪审员 焦守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