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应湘鹏卢关伟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关伟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1542号被拘留人:卢关伟本院在执行应湘鹏与卢关伟(2017)浙0784执1542号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卢关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