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泰厨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董大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瑞泰厨业有限公司,董大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8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瑞泰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五路13号。法定代表人:赵志泉,总经理。被执行人:董大可,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文书巷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瑞泰厨业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董大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董大可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