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宏武、周忠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宏武,周忠胜,季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宏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周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季月娥,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宏武与被执行人周忠胜、季月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忠胜、季月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宏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