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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1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程宏武、周忠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宏武,周忠胜,季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0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宏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周忠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季月娥,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宏武与被执行人周忠胜、季月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忠胜、季月娥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程宏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