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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1399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住该村。被告:官某,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