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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侯建理、樊新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建理,樊新丽,吕海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建理,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新丽,女,195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系死者张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海锐,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系樊新丽次子。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侯建理因与被上诉人樊新丽、吕海锐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豫122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侯建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豫12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6)豫1222民初2058号民事判决,侯建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建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被上诉人樊新丽、吕海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兀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侯建理递交申请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获准,且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侯建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敏英审判员  乔建刚审判员  李小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水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