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邵琴艳与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琴艳,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37号申请执行人:邵琴艳,女,汉族,1978年2月5日生,住本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琴艳(系邵琴艳配偶),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76********,住本市新北区龙虎塘街道南街*******室。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住所地常州市莱蒙都会商业街*****号。法定代表人夏承俊,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邵琴艳与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邵琴艳培训费用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名下并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办公用房为租赁,目前已出租给他人经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并限制其高消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常州新动态语言培训中心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谢 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