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尹连震、赵雪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连震,赵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鲁15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尹连震,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赵雪青,女,1983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尹连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7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振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