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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8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俊,男,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县,现住贵州省盘县。2007年8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罗俊在盘县红果镇巴渝食府饭店门口贩卖毒品给他人时被当场抓获,查获涉案“土豪金OPPO”手机一部、毒品零包一个,从其租住的屋内查获毒品嫌疑物两袋、电子秤一台、小塑料铲子一把及透明塑料袋等物,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8.1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肖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检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通话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戒毒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共查获28.1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罗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酌情给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查获的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8.13克,予以没收。三、对被告人罗俊用于作案的涉案“土豪金OPPO”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小塑料铲子一把及小透明塑料袋一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高 翔人民陪审员  方守琼人民陪审员  刘正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