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望君与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望君,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889号申请执行人申望君,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被执行人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暮云镇暮云村。法定代表人毛锡勋,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申望君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2016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6月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申望君借款300000元及利息11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77.5元及申请执行费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和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望君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饶兴武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