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长忱与李岩涛、杨晓霞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忱,李岩涛,杨晓霞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66号原告:高长忱,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委托代理人:高杰,系大连庄河市明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岩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告:杨晓霞,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本院受理了原告高长忱诉被告李岩涛、杨晓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283民初256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于政文审 判 员 庚春永代理审判员 王焕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毕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