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4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成根诉吴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根,吴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根,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吴明玉,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管民二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成根申请执行吴明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成根于2017年6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04执恢27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樊彦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