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田都康与余新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都康,余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8号申请执行人田都康,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余新春,女,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服务员,住四川省仪陇县,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川0411民初1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余新春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78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普光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