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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胜传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传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胜传(曾用名李信传),男,194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被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居住在。辩护人陈志勇,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生态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胜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传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胜传及其辩护人陈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8月31日,被告人李胜传将位于龙岩市永定区洪山乡中村村古子坛至中山里山场的10亩自留山租给李某6经营,双方签订了山场租赁合同,租期为30年。之后李某6在中山里山场种植桉树。2014年被告人李胜传无理要求李某6归还该山场未果,为达到拿回山场的目的,2015年6月底的一天上午及7月8日,被告人李胜传两次擅自到古子坛至中山里山场(位于永定县洪山乡2006林业基本图36林班7大班13小班)砍伐桉树并遗弃在原地。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的桉树幼树为277株,毁坏林木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胜传为了实现自己不合理的要求,实施非法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故意毁坏幼树277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胜传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我承认李某7等九户人与李某6签订的《山场林地租赁合同》中“李信传”三个字是我签的,但李某6没有给我租金,古子坛至中山里的山场没有租赁给李某6。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陈志勇辩护称,被告人已承认砍了277株桉树的事实。被告人犯罪时已是七十多岁高龄老人,身犯严重高血压,且被告人的行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且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能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改过自新。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31日,被告人李胜传等九户人与李某6签订《山场林地租赁合同》,将位于龙岩市永定区洪山乡中村村古子坛至中山里山场的90亩自留山租赁给李某6经营,租期为30年。之后李某6在中山里山场种植桉树。2014年被告人李胜传无理要求李某6归还该山场未果,遂于2015年6月底的一天及同年7月8日,被告人李胜传在未经林木所有权人李某6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擅自到古子坛至中山里山场(位于永定区洪山乡2006林业基本图36林班7大班13小班)砍伐桉树。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的桉树幼树为277株,毁坏林木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李胜传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胜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物证:公安机关于2016年1月5日在永定区城郊镇古一村李胜传家提取无柄铁制砍柴刀一把;2、被告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2004年8月31日李某6与李某7等9户人签订的《山场林地租赁合同》(古子坛至中山里)复印件、谅解书、收条、林权证【永林证字(2006)第2216060065号】、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陈菊英、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廖某、李某5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胜传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李某6的陈述;6、林业技术鉴定书【林鉴(2015)573016号】、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闽历思司鉴所(2015)文鉴字第160号】;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永定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胜传在未经林权所有人李某6同意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擅自到古子坛至中山里山场砍伐桉树277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胜传否认有将古子坛至中山里山场租赁给李某6,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是有将该山场租赁给李某6,被告人李胜传认罪态度不好。因此,辩护人陈志勇辩护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胜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2015年12月8日至2015年12月11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4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二、没收被告人李胜传作案工具铁制砍柴刀一把(未移交法院,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灿岗人民陪审员  刘美莲人民陪审员  郑伟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銮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