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顿博文、李金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顿博文,李金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特13号申请人:顿博文,男,200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法定监护人:顿黑马,男,194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法定监护人:栗铺妮,女,1945年5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申请人李金凤,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户籍地河南固始县。申请人顿博文与被申请人李金凤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顿博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顿博文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雨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