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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顿博文、李金凤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顿博文,李金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特13号申请人:顿博文,男,200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法定监护人:顿黑马,男,194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法定监护人:栗铺妮,女,1945年5月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申请人李金凤,女,197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户籍地河南固始县。申请人顿博文与被申请人李金凤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顿博文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顿博文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丽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邵雨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