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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志明、徐玉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明,徐玉芳,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320号申请执行人唐志明,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执行人徐玉芳,女,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执行人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37722-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桥头陈村。法定代表人俞小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志明、徐玉芳与被执行人浙江鼎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该案有关部门正在协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杭仲(萧)裁字第00183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