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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国芬、赵长发与杨文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芬,赵长发,杨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谢国芬,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赵长发,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文良,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国芬、赵长发与被执行人杨文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谢国芬、赵长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文良的执行标的为43998.00元。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杨文良下落不明,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了冻结,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谢国芬、赵长发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素华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温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