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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9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傅国珍与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胤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珍,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胤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9485号原告:傅国珍,男,194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楠,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兴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钢强。被告:上海胤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虎。原告傅国珍诉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胤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傅国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傅国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国珍负担。审 判 长  严伟国审 判 员  韩春海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沙芝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