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9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傅国珍与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胤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珍,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胤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9485号原告:傅国珍,男,1947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楠,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兴旺,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钢强。被告:上海胤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文虎。原告傅国珍诉被告上海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胤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傅国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傅国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国珍负担。审 判 长 严伟国审 判 员 韩春海人民陪审员 卜军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沙芝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