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299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郝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支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