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蒋云武与李安群、刘社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云武,李安群,刘社华,刘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蒋云武,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光堂里村花屋组19号。被执行人:李安群,女,196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兴华路34号。被执行人:刘社华,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东县黑田铺乡群和村12组16号。被执行人:刘剑锋,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兴华路3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云武与被执行人李安群、刘社华、刘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1、刘社华、李安群向蒋云武支付案款45万元及利息,刘建锋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建锋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社华、李安群追偿;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三人共同承担诉讼费10370元,执行费665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7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