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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新、王国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王国晖,胡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新,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国晖,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温州市委党校干部,住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胡洁(曾用名胡张娜),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家务,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与被执行人胡洁、王国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王国晖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晖所在单位中共温州市委党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王国晖的工资及其他福利收入。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7年6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5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4550元及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70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