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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万永朝、李荣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永朝,李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万永朝,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被执行人李荣花,女,汉族,1966年2月19日,江西余干县人,住余干县,现省女子监狱,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万永朝申请李荣花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荣花应支付申请人万永朝案款57600.0元,承担执行费764.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576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荣花暂无履行能力,现在省女子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7执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高审判员  汪忠全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