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萍与范松、鞠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萍,范松,鞠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744号原告刘萍,女,1978年3月13日生,住靖江市。被告范松,男,1969年5月13日生,住靖江市。被告鞠明红,男,1969年2月26日生,住靖江市新佳新村D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萍与被告范松、鞠明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银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