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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秦邮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卫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彪,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南路50号弘业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姚晖,该总经理。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朱卫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委托代理人:周厚生,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弘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