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晓文与段东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文,段冬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23号原告:宋晓文,干部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段冬旭,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文诉被告段冬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宋晓文负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瑞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