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晓文与段东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文,段冬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一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23号原告:宋晓文,干部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段冬旭,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文诉被告段冬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宋晓文负担。审判员  刘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瑞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