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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易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712号 原告邓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代理人邓某(系原告弟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告易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易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吴 江 人民陪审员  雷国虎 人民陪审员  吴志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泽榕 打印责任人:周泽榕校对责任人:吴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