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67号原告:胡某,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