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民初3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667号原告:胡某,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乔延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