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4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明华与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潘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华,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潘泽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初255号原告李明华,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景洪市勐龙路**号。负责人张翔,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潘泽祥,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待业,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李明华诉被告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潘泽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明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因欲与被告私下协商,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华撤诉。本案免征案件受理费7775元。审判员 梁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