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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申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丁立泰与辽宁天亨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立泰,辽宁天亨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申4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丁立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辽宁天亨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7号。法定代表人:罗贵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丁立泰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天亨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4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丁立泰又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丁立泰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立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雷审判员  吕丽审判员  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