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3执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陆晓翔、范顺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翔,范顺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陆晓翔,女,1976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范顺智,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陆晓翔与范顺智(2016)浙1023执34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晓翔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14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