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陆晓翔、范顺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晓翔,范顺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491号申请执行人陆晓翔,女,1976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范顺智,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在执行陆晓翔与范顺智(2016)浙1023执349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晓翔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民初1441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