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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襄州区司应国加油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襄州区司应国加油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5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简称襄州区安监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江锐,襄州区安监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襄州区司应国加油点。住所地襄州区。投资人司应国。申请执行人襄州区安监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州安监管罚(2016)执2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爱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尤小平、吴晓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该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襄州区司应国加油点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尤小平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