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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俞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81民特3号申请人:俞英,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胜,广西李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俞英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俞英向本院提出请求:宣告黄益祥死亡。事实和理由:俞英与黄益祥曾在广东省××××镇打工。2011年8月19日14时,黄益祥驾驶号牌为桂K×××××的长安牌银白色8座面包车拿电脑到东莞市茶山镇火车桥洞旁边的“华威电子、家电维修部”修理,后与家人失去联系,从此下落不明。2011年8月20日14时8分,俞英到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京山派出所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帮助寻找黄益祥。2011年8月25日,申请人在广东省东莞市、广西北流市等多地交通繁华的地方张贴寻人启事,但黄益祥至今下落不明。自从2011年8月19日下午4时黄益祥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四年多。以上事实有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京山派出所以及同乡黄祖惠等10余人予以证实。黄益祥符合被宣告死亡的情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黄益祥,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北流市××中龙村××号,原住广东省××××镇,系申请人俞英的配偶。2011年8月19日下午,黄益祥在广东省××××镇外出修电脑后,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俞英于2011年8月20日到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茶山分局京山派出所报案,至今公安机关未能查找到黄益祥的下落。申请人俞英及其家人通过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寻找黄益祥,至今没有任何音讯,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俞英申请宣告黄益祥死亡后,本院在北流市××××、北流市清湾镇中龙村委会、《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黄益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益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黄益祥自2011年8月19日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经黄益祥的配偶俞英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公告期间届满后,黄益祥仍然下落不明,依法应宣告其死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益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 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饶亮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