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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刑更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金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刑更736号罪犯张金明,男,1975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2012)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金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鄂刑二抗字第00008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2015年7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交纳没收财产款2000元)。执行机关湖北省琴断口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张金明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琴断口监狱提出,罪犯张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五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琴断口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金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2月2日起至2024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艳军审判员  何学年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