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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吴锦与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锦,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333号原告:吴锦,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先,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奎,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4835F。法定代表人:胡星卫。原告吴锦与被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吴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锦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粟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