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郭占斌与博日都草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斌,博日都草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郭占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博日都草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奇,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占斌与博日都草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占斌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日都草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博日都草原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艳冬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戈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