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潘新艳与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月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新艳,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月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潘新艳,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金谷市场61栋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谢月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月良,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新艳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清产核资,其财产暂时不宜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