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宗继胜、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继胜,李强,毕研军,李叶青,张秀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10号申请人:宗继胜,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李强,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毕研军,女,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叶青,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张秀花,女,196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申请人宗继胜与被申请人李强、毕研军、李叶青、张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宗继胜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强、毕研军、李叶青、张秀花价值1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宗继胜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宗继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强、毕研军、李叶青、张秀花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宗继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邹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