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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05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马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桂珍,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桂珍,女,1957年8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187号新闻大厦。法定代表人:薛锋庆,该行行长。上诉人马桂珍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无锡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桂珍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桂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君审判员 龚 甜审判员 华敏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