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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卿厚让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厚让,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异16号案外人:刘仁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申请执行人:卿厚让,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运辉。申请执行人卿厚让与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以(2015)三民保字第224号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三台县北坝镇樟树路香林名苑楼盘3号楼1单元28楼1号房产,案件经审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在处置该房产时,案外人刘仁国以该房屋是其购买的房屋,并已经向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7万元的购房款为由,要求我院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本院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联系电话未能联系到异议人,且执行异议书无异议人的签名、盖章。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了审查。案外人就上述异议提供了以下证据:异议人提供一份出纳为张苹,会计为林运辉,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的收据复印件一份。内容:收到刘泽龙(刘仁国)香林名苑3-1-28-1号定金。没有亿辉公司的盖章。一份会计、出纳均为林运辉,时间为:2014年7月12日,内容为:收到刘泽龙(刘仁国)购香林名苑三号楼一单元二十八楼一号购房款150000元的收据复印件一份。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商户存根复印件两份,持卡人签名为:刘仁国,交易双方为: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3084601XXXX账户,对方为银联商户号:0265901520XXXX。时间为:2014年6月24日。一份为:广东发展银行,一份为招商银行各一万元的交易存根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卿厚让辩称:该套房屋是法院根据我的申请在2015年8月进行的保全查封,查封时核实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的商品房,查封前该房屋未在建设局有其他备案登记,存在制假、编造行为。本院认为:案外人刘仁国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本院不能确定其真实���。执行异议也没有本人的签名,联系电话也未能通知到异议人。其买卖关系本院不能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仁国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魏 敏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