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1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3696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民初13696号原告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林港村开发区(枫林湾)999号。法定代表人吴新火。委托代理人王浩然,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道北侧乾坤御苑元亨国际26层。法定代表人范明欣。原告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菊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建设乾坤御苑房产安装电梯需要,向原告定作电梯4台,总价108万元,包含了电梯设备销售额、安装费、运费、检测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32.40万元;第二期,被告应在本合同交货期7天前将本合同总价60%计人民币64.48万元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第三期,电梯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10%,计人民币10.80万元。款未付清前电梯所有权仍归原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已于2014年8月将4台电梯安装完成,并于2014年8月25日经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院洛阳分院监督检验复检合格。原告将监督检验复检合格的4台电梯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因经济困难,要求暂缓支付电梯款,先安装电梯。原告同意被告的要求,故先将4台电梯予以安装。安装完成后,被告与原告协商,要求一部分电梯款以乾坤御苑房产7-1-1302、7-1-1501两套房产作抵电梯款,并于2015年4月7日由被告工程部杨浩然签署同意以该二套房屋抵电梯款的付款申请书,但至今未为原告办理该两套房屋抵电梯款。至今,被告电梯款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电梯款人民币10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电梯承揽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电梯4台,总价108万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324000元;本合同交货期7天前将本合同总价的60%计人民币648000元支付给原告;电梯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清10%,计10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制作并安装了上述4台电梯,并于2014年8月25日经特种设备检测院复检合格。同月,原告将上述电梯移交被告使用。以上事实,有《电梯承揽合同书》、有机房曳引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电梯竣工移交报告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所签订的承揽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所制作、安装的电梯已于2014年8月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院检验合格。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价款10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0元,由被告洛阳乾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原告赛奥智能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旷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