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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莉与杨云会、曾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莉,杨云会,曾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733号原告曾莉,女,生于1981年6月1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杨云会,男,生于1964年7月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被告曾琳琳,女,生于1983年4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本市。原告曾莉与被告杨云会、曾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曾莉承担。审判员  廖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