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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多付与上海统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多付,上海统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483号原告:范多付,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上海统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蔡玉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琛,女。原告范多付与被告上海统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范多付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多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多付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范多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