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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6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秦权与重庆靖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权,重庆靖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6322号原告:秦权,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靖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完全村长石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2030224W。法定代表人郭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权与被告重庆靖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秦权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漫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