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审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市民众镇民三汽车客运配客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市民众镇民三汽车客运配客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33284-1。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民众镇民三汽车客运配客点,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603993736。经营者:何汝松,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6]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粤中交罚[2016]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民众镇民三汽车客运配客点(以下简称民三汽车配客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的规定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民三汽车配客点罚款5000元。市交通运输局于2016年9月1日向民三汽车配客点送达了粤中交罚[2016]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三汽车配客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民三汽车配客点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民三汽车配客点缴纳罚款5000元。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6]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6]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