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磊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1620号原告:王磊,男,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斯,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万庄镇。法定代表人:杨文权,职务经理。原告王磊诉被告何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磊诉称,2012年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从事内钳工工作。2013年7月23日,原告在起钻作业过程中,发现液压大钳的前进伸缩缸的销子脱落,就开始安装销子,此时,当班司钻刘光华在没有切断液压气源时,就将前进气缸的气门合上,结果将原告的左手中指夹伤,经诊断为左手中指近关节骨折,该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解决,及时医治,因被告不能直接报销相关费用,故要求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据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82680.00元。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为侵权之诉,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在河北廊坊广阳区万庄镇,原告王磊提供劳务受伤的地点,不在锡林浩特市。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磊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本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营业执照上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万庄镇,且事故发生地亦不在锡林浩特市。综上所述,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钻井工程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丽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其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