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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生于1985年5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本市七里河区。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洲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倪某某酒后驾驶甘ANZ***号小型轿车,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十字被交警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倪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24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春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