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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迟凤文、司荣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迟凤文,司荣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通县。法定代表人:毕宝杰被执行人:迟凤文,男,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被执行人:司荣卓,女,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迟凤文、司荣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德利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丹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