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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熊某某、邓某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邓某某甲,邓某某乙,邓某某丙,胡某某,龚某某,江西闽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054号申请人:熊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邓某某甲,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邓某某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邓某某丙,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龚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江西闽瑞建材有限公司,住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熊某某、邓某某甲、邓某某乙、邓某某丙、胡某某与被申请人龚某某、江西闽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赣C×××××号特殊结构货车或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龚鲜明驾驶闽瑞公司所有的赣C×××××号三一牌混凝土搅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邓某某死亡,被申请人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申请人系受害人的近亲属,为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得以顺利实现,向本院请求采取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赣C×××××号货车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龚某某、江西闽瑞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60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被申请人龚某某、江西闽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春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 欣